1.《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根據現有治理技術水平,標準明確了燒結機、球團焙燒煙氣,熱風爐、熱處理爐煙氣,高爐出鐵場廢氣,酸洗機組廢氣等部分廢氣污染因子排放限值。
其中轉爐(一次煙氣)、鋼渣處理、廢酸再生工段廢氣中顆粒物排放濃度不高于20mg/m3,鋼鐵企業其余工段廢氣中顆粒物排放濃度不高于10mg/m3;燒結機機頭、球團焙燒設備廢氣中二氧化硫排放濃度不高于35mg/m3,熱風爐和熱處理爐廢氣中二氧化硫排放濃度不高于50mg/m3;燒結機機頭、球團焙燒設備廢氣中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50mg/m3,熱風爐和熱處理爐廢氣中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150mg/m3。
標準還提出了其他特征污染因子的排放限值、細化了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對原料堆存、輸送及主要產塵單元提出了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后排放。
考慮到河南省工業爐窯標準修訂工作與本標準同步,為保持全省石灰窯執行標準的統一,本標準適用范圍不包括鋼鐵工業企業中的石灰窯、白云石窯,石灰窯、白云石窯廢氣污染排放管理適用于本次修訂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該標準覆蓋了水泥工業從礦山開采到成品水泥的全部生產領域,包括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制品企業,規定了生產設施污染物的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限值,提出了監測及監督管理要求。
其中所有廢氣中顆粒物排放濃度均不高于10mg/m3;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廢氣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35mg/m3和100mg/m3;
獨立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廢氣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50mg/m3和150mg/m3。
對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在排放限值基礎上增加了脫硫脫硝系統氨逃逸排放濃度不高于8mg/m3控制指標。
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和地方相應污染控制規定。
3.《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該標準覆蓋了鋁工業的鋁土礦山、氧化鋁廠、電解鋁廠和鋁用碳素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規定了鋁工業企業所有廢氣中顆粒物排放濃度均不高于10mg/m3;氧化鋁企業廢氣中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均不高于100mg/m3,其余鋁工業企業廢氣中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均不高于35mg/m3;鋁工業企業所有廢氣中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均不高于100mg/m3。
標準在鋁工業常規污染因子排放限值基礎上增加了特征污染因子排放限值,并明確了脫硫脫硝系統氨逃逸排放濃度不高于8mg/m3控制指標。
標準還規定了物料儲存、轉運以及生產過程等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置要求,并明確了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苯并[a]芘廠界無組織排放限值。
4.《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該標準覆蓋了獨立焦化企業以及鋼鐵廠自備的焦化企業生產過程中備煤、煉焦、煤氣凈化、化產回收及熱能利用等工序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焦化企業所有廢氣中顆粒物排放濃度均不高于10mg/m3;推焦廢氣、焦爐煙囪廢氣、管式爐等燃用焦爐煤氣的設施廢氣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均不高于30mg/m3,干法熄焦廢氣二氧化硫排放濃度不高于50mg/m3,裝煤及爐頭煙氣二氧化硫排放濃度不高于70mg/m3;焦爐煙囪廢氣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100mg/m3,管式爐等燃用焦爐煤氣的設施廢氣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150mg/m3;采用氨法脫硫脫硝的焦爐,氨逃逸濃度不高于8mg/m3。
標準同時還對焦化行業特征污染因子排放限值進行了限定,并對焦化行業生產過程中的物料儲存與運輸系統、裝煤、推焦與熄焦、焦爐爐體以及生產過程中無組織排放均提出了相應控制措施。
5.《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該標準適用范圍包含了制造業中涉及涂裝工序的大部分行業,覆蓋了工業涂裝工序中涂料調配、溶劑擦洗、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膠)、流平、干燥/固化等環節的全部生產工段,汽車整車制造行業涂裝工序廢氣中非甲烷總烴、苯、甲苯與二甲苯合計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40mg/m3、1mg/m3、20mg/m3;
其他行業涂裝工序廢氣中非甲烷總烴、苯、甲苯與二甲苯合計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50mg/m3、1mg/m3、20mg/m3。同時要求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大于2kg/h時,配置的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應不低于80%。
6.《印刷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該標準覆蓋了印刷企業所有排放VOCs的生產工段,提出了采用低VOCs原輔材料和xian進工藝設備,從源頭減少和消除VOCs排放的要求。標準規定印刷工業企業廢氣中非甲烷總烴、苯、甲苯與二甲苯合計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40mg/m3、0.5mg/m3、8mg/m3;同時要求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大于2kg/h時,配置的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應不低于80%。
實施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廢氣的有效收集,VOCs物料儲存、轉移、輸送和工藝過程中無組織排放環節的控制要求,分別確定了企業邊界和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綜合反映VOCs控制效果。
7.《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066-2015)實施以來,對削減河南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促進工業爐窯技術裝備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近年來環境管理需求和大氣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河南省現行工業爐窯排放標準已滯后于工業爐窯工藝裝備、污染治理技術現狀和環境管理要求。
此次修訂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了部分行業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修改了部分類型工業爐窯基準氧含量,增加了工業爐窯特征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
標準規定了有色金屬、耐火材料、剛玉、石灰、碳素、鑄造等10個重點行業工業爐窯廢氣中顆粒物濃度不高于10mg/m3,其他行業不高于30mg/m3;碳素工業煅燒爐、焙燒爐廢氣中二氧化硫濃度不高于35mg/m3,有色金屬工業冶煉爐、焙燒爐及壓延加工熔化爐,耐火材料工業干燥及燒成窯,陶粒工業、墻板工業干燥及焙燒窯,石灰制造工業石灰窯等廢氣中二氧化硫濃度不高于50mg/m3,玻璃制品工業、礦物棉工業玻璃熔爐廢氣中二氧化硫硫濃度不高于100mg/m3;有色金屬工業冶煉爐、焙燒爐,耐火材料工業干燥及燒成窯,陶粒工業干燥及焙燒窯,石灰制造工業石灰窯,碳素工業煅燒爐、焙燒爐等工業窯爐廢氣中氮氧化物濃度不高于100mg/m3。
該標準還增加了氨污染物逃逸控制指標,采用氨法脫硫脫硝的爐窯氨逃逸濃度不高于8mg/m3。
揮發性有機物作為嚴重影響大氣質量的首要因素,政府及環境監督部門應通過有效的在線監測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實行有效的統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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