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污染防治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攻堅工作,建立健全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和管理機制,保障檢測投入,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餐飲油煙的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餐飲油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餐飲服務單位是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實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六條 餐飲服務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新開辦餐飲服務場所,現有餐飲服務場所逐步與居民住宅樓分離。
第七條 餐飲服務單位選址應當符合城鎮規劃、環境功能、飲食衛生和環境保護等要求,同時與周邊自然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餐飲服務單位宜集中設置。規劃配套的餐飲服務單位應設在商業服務業區域內,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檔案室等的主體建筑內不應設置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單位。
第八條 禁止在住宅樓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禁止在未經審批、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九條 餐飲服務業平面布置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一)餐飲服務單位人流、物流出入口應分開設置,商住樓內新建餐飲服務單位出入口應獨立設置。
(二)新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單位邊界與環境敏感目標邊界水平間距不宜小于9米。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應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單位應配套建設油煙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油煙污染防治設施經環保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單位不得擅自加設外置管道,確需加設的,必須征得規劃部門、煙管附著墻體的建筑物業主和煙管周圍20米范圍內所有建筑物業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油煙污染物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20米。
(二)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居民樓等環境敏感目標或人行通道。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新建商住樓的,對未配套建設餐飲服務專用煙道的商鋪,應當在商鋪買賣合同中明確告知買受人不得用于開設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單位。
第十四條 物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禁止從事餐飲服務業的區域和場所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設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單位。
第十五條 油煙污染物應當通過專用的內置或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排放,油煙排放應嚴格執行《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無組織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設施。
第十六條 城市建成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或正在經營的所有餐飲服務單位不得使用重油、燃煤、各種可燃廢物、生物質燃料(如劈柴等)等高污染燃料及其爐灶,必須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未劃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城市建成區內的新建或正在經營的餐飲服務單位,限期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符合《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一)餐飲服務單位應按規范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和排風機,并安裝經國家認可單位認證、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在餐飲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油煙污染物應通過集排氣系統收集,經油煙凈化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
(二)餐飲服務單位廚房的爐灶、蒸箱、烤爐(箱)等加工設施上方應設置集氣罩,油煙與熱蒸汽的排風管道宜分別設置。放置送排風機、油煙凈化設施的專用空間凈高不得低于1.5米。
(三)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應符合小、中型餐飲服務單位大于90%、大型餐飲服務單位大于95%的規定,并保證正常運行,油煙污染物排放應滿足《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安裝未經國家認可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設施、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達不到要求或與其經營規模不匹配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改裝符合要求的油煙凈化設施。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單位配套的油煙凈化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油煙凈化設施。
餐飲服務單位的集排氣系統和油煙凈化設施應定期維護保養,并做好清洗和更換維修記錄,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維修臺賬備查。
鼓勵餐飲服務單位委托專業單位進行油煙凈化設施的清洗維護。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污染物排放口應設置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及排污口標志。油煙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樣位置和采樣點設置應按《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規定執行。
大型餐飲服務單位應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在線監控,并與主管部門監控信息平臺聯網;位于環境敏感區的中、小型餐飲服務單位,限期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在線監控。
各級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監控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內餐飲服務單位油煙污染進行專項整治。
(一)建立健全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網格化管理體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管工作機制。
(二)按照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專項整治方案,明確目標任務,采取針對性的整治措施。
(三)對所有餐飲服務單位進行調查摸底,摸清餐飲服務單位分布、規模、油煙凈化設施等基本情況,建立餐飲服務單位清單和動態管理數據庫。
第二十一條 各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檢查。
(一)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建立檢查記錄檔案。
(二)監督性檢查時可現場即時采樣,出具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油煙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保管理措施的依據。
(三)被檢查的餐飲服務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審批、管理、維護維修臺賬等資料,不得妨礙和阻擾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對達不到排放標準又未改造的餐飲服務單位,應依法依規實施處罰、限制經營、停業整頓等措施。情節較嚴重的,申請當地政府責令關閉或取締。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并有權對違法違規排放餐飲油煙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完善餐飲服務業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核實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將查處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監督管理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國家和省有關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標準、技術和政策,加大《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本辦法的宣貫及培訓力度,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履行相應法律責任和義務,保障標準、辦法全面實施,促進全民共治。
第四章 違法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法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居民住宅樓內、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業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十七條規定,餐飲服務單位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標排放油煙污染物,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違法無組織排放或者違法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煙、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油煙,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執法綜合改革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實施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各級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飲服務業,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服務。
(二)餐飲服務單位包括以盈利為目的的餐飲服務機構、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食堂、排放餐飲油煙的食品加工企業等。
(三)無組織排放,指未通過專用煙道等設施收集或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
(四)大、中、小型餐飲服務單位,按照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2。有灶頭的餐飲服務單位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當灶的總發熱功率和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無法獲得時,基準灶頭數應按經營場所就餐位數量折算。無灶頭的餐飲服務單位規模劃分參數見表2。
表1 餐飲服務單位規模劃分(有灶頭)
規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基準灶頭數 | ≥1,<3 | ≥3,<6 | ≥6 |
對應灶頭總功率(108J/h) | 1.67,<5.00 | ≥5.00,<10 | ≥10 |
對應排氣罩灶面總投影面積(m2) | ≥1.1,<3.3 | ≥3.3,<6.6 | ≥6.6 |
表2 餐飲服務單位規模劃分(無灶頭)
類別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就餐座位(座) | ≤40 | >40,≤75 | >75,≤150 | >150,≤200 | >200,≤250 | >250 |
折合基準灶頭數(個) | 1 | 2 | 3 | 4 | 5 | ≥6 |
就餐座位>250座的餐飲服務單位每增加50個座位視為增加1個基準灶頭數 |
(五)在線監控設備,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排放指標變化等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備。
(六)環境敏感區指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環境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攻堅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